更新日期 2021/01/22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七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本會第一屆董事會訂定
八十年九月四日本會第二屆董事會修正通過,法字第一0一號裁定變更
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本會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會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本會第四屆董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本會第五屆董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本會第七屆董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本會第八屆董監事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本會第八屆董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本會第八屆第二次臨時董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本會第八屆第三次董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本會第十二屆第一次董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本會第十三屆第六次董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本會第十四屆第二次董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民法、財團法人法、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文化建設,推展文化藝術活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獎助文化學術事業團體,提高市民文化生活水準,增進市民身心健康,培育文化人才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辦理左列業務:
一、 推展及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 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三、 獎助文化學術事業團體。
四、 促進國際文化藝術交流。
五、 文化學術之研究出版。
六、 文化資產之維護與發揚。
七、 推展及辦理文化藝術實驗教育。
八、 其他有關文化活動。
前項推展及獎助藝文活動審查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主事務所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市民大道五段99號4樓。
視業務需要,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在國內、外設置分支機構。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本會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視需要置副董事長一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十五人,副董事長人數得超過一人。
本會應由臺北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藝術文化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與捐助目的相關之社會公正人士。
四、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捐助或捐贈之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推薦(派)之人員。
前項二、三款人員,應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
第六條  董事任期二年,如經遴聘得連任之,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董事人數。
本會董事皆為無給職,如任期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由臺北市政府遴聘補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政府機關代表因任期或職務異動時,得逕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臺北市政府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遴聘下屆董事會,本會並將新董
事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法令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本會重要章則、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三、本會業務方針及年度工作計畫之核定。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內部組織之制訂管理。
        六、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董事會應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欲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不克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條 本會設置監察人三至五名,由臺北市政府敦聘之,監察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職責如左:
一、本會會務監督。
        二、本會財務收支審核。
        三、列席董事會。
第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日常業務;並為業務及管理需要,得設置相關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若干,其組織、人事規章另訂之。
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得設各專案執行委員會或專案諮詢委員會,其組織細則另訂之。
          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其餘工作人員由執行長依據組織、人事規章任免之,並向董事長報告。
第十一之一條 本會董事相互間、董事及監察人間、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本會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解任事項,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及臺北市政府派兼公、民營事業、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考核要點辦理。

第三章  基金之設置管理
第十二條  本會基金為新台幣伍仟陸佰伍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整,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
本會財產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應經董事會通過前一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擬編之次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董事會通過,函送主管機關。
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會辦理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重大事故致本會設立宗旨不能達成,必需解散時,經清算後之賸餘基金、財產,均應歸屬台北市政府所有。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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